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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道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道政办发〔2017〕7号)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7-10-11 11:11    作者:    编辑:    来源:    点击数:

道政办发〔2017〕55号

 

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修改《道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道政办发〔2017〕7号)的决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农林场,县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道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道政办发〔2017〕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所收缴的罚款,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古树名木保护工作,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挪用”,因该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235号)第四条第一款“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规定不一致。为维护法制统一,便于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行政管理,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删除《道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并将原条款作相应调整后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2017年9月30日起施行。

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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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委各部门,人武部,人大办,政协办,法院,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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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9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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