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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7-10-20 11:10    作者:    编辑:王工    来源:道县发改委    点击数:

国务院国发【2016】34号《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要求从2016年7月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为此,省人们政府办公厅2016年8月26日下发了《湖南省人们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要求我省从2017年1月1日全面推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一、为什么要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一是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为了防止政府过度和不当干预市场,有利于保障资源配置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二是为了大力消除影响公平竞争、妨碍创新的各项制度束缚,有利于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三是为了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克服市场价格和行为扭曲,有利于调动各类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培育和催生经济发展新动能。

二、公平竞争审查的对象是谁?

公平竞争审查的对象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制定的其他政策措施、地方性法规,起草部门应当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进行自我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

三、公平竞争审查采取什么方式进行?

公平竞争审查采取自我审查的方式进行。即:谁制定文件、出台政策,就由谁来进行公平审查。政策制定机关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制定政策措施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

四、公平竞争审查审查标准(或内容)有哪些?

国务院国发〔2016〕34号文件,从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等四个方面十八项,明确了公平竞争审查的内容。并且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对应政策文件:《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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