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古树名木是森林资源中的瑰宝,是自然界和前人留下来的珍贵遗产,加强古树名木保护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必然要求,是传承历史文化、发展先进生态文化的迫切需要,更是保护生态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的重要举措。
2016年2月,全国绿化委员会下发了《全国绿化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意见》,对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2016年10月14日,全国绿化委员会下发了《全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二轮全国古树名木资源普查第三批试点的通知》。2017年2月初,我县召开县政府常务会,要求尽快制定并实施《道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制定管理制度,落实各项保护措施。
二、起草依据
根据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关于加强我市古树名木保护的指示精神,县林业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意见》(全绿字[2016]1号)、《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建城[2000]92号)等文件,起草制定了《道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
《道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分为5章35条:分别为总则8条,调查公布4条,保护管理18条,法律责任3条和附则2条。
第一章“总则”规定了制定本办法的依据,古树名木的含义,适用范围,行政管理部门,保护管理原则,政府责任,公民法人权利义务。
第二章“调查公布”规定了古树名木普查的主管部门、程序、认定公布机关和古树名木的分级。
第三章“保护管理”,为本办法的主要部分,规定了主管部门和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具体保护管理责任、禁止行为、保护范围以及古树名木死亡的处理方式。
第四章“法律责任”,包括针对本办法规定的违反行为的处罚。
第五章“附则”,规定了本办法执行中遇到具体问题的解释单位和办法的实施时间。
对应政策文件: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道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