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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道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4-06 16:35    作者:    编辑:王工    来源:    点击数:

DXDR-2017-01005  

道政办发〔2017〕7号  

 

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道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农林场,县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道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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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31日  

道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全县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和《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  

本办法所称名木是指国内外珍贵、稀有的树种,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研价值,或者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第四条古树名木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五条县林业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外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县财政、交通、国土、水利、农业、环保、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与保护  

第六条 古树按下列规定实行分级保护管理:  

(一)树龄在500年以上的古树为一级保护;  

(二)树龄在300年至499年的古树为二级保护;  

(三)树龄在100年至299年的古树为三级保护。  

第七条 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全县范围内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建立档案,由县人民政府公布确认,设立标志。  

第八条 古树名木属于国家所有,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县规划部门,将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外5米内的范围划定为古树名木保护区。  

保护区内原有建筑物的,根据实际有计划地逐步迁出保护区;新规划的建筑必须在保护区外。  

县规划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涉及古树名木保护的,必须事先征求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意见。  

第九条古树名木实行养护责任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确定养护责任人:  

(一)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养护责任人为所在单位,实行物业管理的,养护责任人为委托的物业管理部门;  

(二)风景名胜区、寺庙等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养护责任人为所在的管理机构;  

(三)公路、河道两旁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养护责任人为公路、河道主管部门或委托的养护单位;  

(四)公共绿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养护责任人为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养护单位;  

(五)城镇居民区、农村集体土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养护责任人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六)居民庭院内的古树名木,养护责任人为业主。  

第十条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古树名木养护责任人签订养护责任书,明确养护责任。  

养护责任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到县古树名木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养护责任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 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古树名木的养护技术规范。养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养护技术规范养护古树名木。  

遇异常天气和其他自然灾害时,养护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  

养护责任人发现古树名木有严重病虫害、衰萎、濒危及其他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报告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之日起7日内组织抢救和复壮,并将详细情况载入古树名木档案。  

第十二条古树名木死亡的,养护责任人应当及时向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经核实、鉴定和查清原因后,予以注销。  

第十三条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攀树折枝、挖根、剥损树皮;  

(二)用树木作支撑,在树干刻划、钉钉或缠绕绳索;  

(三)淹渍树根,封砌地坪,遮挡阳光;  

(四)在树冠垂直投影外五米内的范围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兴建临时性建筑、倾倒有害污水污物、动用明火或排放烟气;  

(五)擅自移植、砍伐、转让和买卖;  

(六)损坏树木的支撑、围护设施及标牌等相关保护设施;  

(七)其他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行为。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涉及古树名木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保护要求制订避让和保护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古树名木。有下列原因,确需砍伐、移植古树名木的,应当经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依法组织实施。  

(一)经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现场鉴定确已死亡的;  

(二)重点建设项目确须移植的;  

(三)危及公共安全或其他原因的。移植古树名木,建设单位应当编制移植方案和移植后五年的养护规划,并由具有专业资质的绿化施工单位实施,确保成活。移植及养护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古树名木的日常管理与保护费用由县人民政府承担,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县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经费,用于对古树名木的调查、科研、抢救、复壮、保护设施的建设、维修及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古树名木的养护。捐资、认养古树名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在古树名木资源标牌中享有一定期限的署名权。  

第十八条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技术指导,积极组织开展对古树名木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普及保护知识,提高保护水平。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对损伤、破坏古树名木的行为,有权劝阻、检举和控告。  

第三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条 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管护古树名木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奖励。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所收缴的罚款,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古树名木保护工作,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挪用。  

第二十三条 砍伐、毁坏古树名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因保护措施不力或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致使古树名木死亡的,对该管理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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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委各部门,人武部,人大办,政协办,法院,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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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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